(2011)绍民初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金枝与绍兴县琦彤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枝,绍兴县琦彤服装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民初字第3138号原告:陈金枝。委托代理人:杨国勤。被告:绍兴县琦彤服装厂。原告陈金枝与被告绍兴县琦彤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国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桑伟强、人民陪审员马学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国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绍兴县琦彤服装厂业主孙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枝起诉称:原告系被告职工,2011年9月6日,被告因经营不善,在未与原告及公司其他员工结清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卷款出逃,至今无法取得任何联系。现被告尚拖欠原告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的工资1,873元。原告于2011年9月9日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予受理。为此,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873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1、拖欠工资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工资1,873元的事实;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及收案回执,证明原告因此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未作出受理决定的事实。被告绍兴县琦彤服装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员工,至2011年9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873元。2011年9月9日,原告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资清单、收案回执、仲裁申请书及原告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显属违法。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1,873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县琦彤服装厂应支付原告陈金枝工资1,873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39元,合计49元,由被告绍兴县琦彤服装厂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桑伟强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