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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纪伟与蔡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纪伟,蔡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62号原告:高纪伟,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蔡光明,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纪伟诉被告蔡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纪伟撤诉。本案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高纪伟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