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许焕峰与青岛市遥凯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焕峰,青岛市遥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36号原告许焕峰。被告青岛市遥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张戈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相桂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焕峰与被告青岛市遥凯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焕峰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焕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焕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3185元,由原告许焕峰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