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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沈金林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凤刑初字第00030号公诉机关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金林,男,1954年4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住安徽省凤台县。2011年7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18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8月1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辩护人江志远,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金林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金林及其辩护人江志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被害人胡某乙在安徽省颍上县涉及一起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人沈金林为代理此案便找到胡某乙,谎称自己是安徽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向其出示一本假的律师证,在骗取胡某乙的信任后,沈金林向其收取代理费人民币600元。2009年9、10月份,被告人沈金林先后以鉴定费、代交赔偿费等名义骗取胡某乙人民币5100元,后将钱全部挥霍。期间,受害人胡某乙多次找其要钱均未要到。案发后,被告人沈金林家人已向胡某乙退回赃款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胡某乙对被告人沈金林表示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沈金林家人退赔赃款人民币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证人胡某甲的证言,假律师执业证,收条、借条,凤台县司法局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09)颍民一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金林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金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金林案发后能退赔全部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金林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沈金林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退赃,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金林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2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永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瑞附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