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岑立来、石道坤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立来,石道坤,王国平,蒋春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8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立来,绰号雷公子,男,1975年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石道坤,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仁怀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王国平,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蒋春立,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立来、石道坤、王国平、蒋春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勤、被告人岑立来、石道坤、王国平、蒋春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初至同月25日间,被告人岑立来伙同董某兵(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蒋春立、王国平在赌桌上做“吃配”,被告人石道坤在赌场望风,先后在慈溪市观海卫镇鸣兴村沈某友、叶某平(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岑立来家中,招徕赌博人员陈某小、蔡某旭、邵某年等人,以“铜宝”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岑立来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王国平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被告人蒋春立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2011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岑立来、石道坤、王国平,并查获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蒋春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石道坤、王国平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岑立来、石道坤、王国平、蒋春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小、邵某年、蔡某旭、林某达、毛某雪、毛某江、王某如、王某杰、王某善、沈某友、叶某平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岑立来、石道坤、王国平、蒋春立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岑立来、石道坤、王国平、蒋春立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岑立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石道坤、王国平、蒋春立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春立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道坤、王国平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立来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岑立来、王国平、蒋春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查获的违法所得及被告人岑立来、王国平、蒋春立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硬牌四只及纸箱一只,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岑立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石道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2年1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王国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蒋春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岑立来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国平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被告人蒋春立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及供犯罪所用的硬牌四只、纸箱一只(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浩国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人民陪审员 施群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