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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蓝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夕国,宝应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的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蓝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