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蓝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夕国,宝应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的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蓝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