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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高加治与龚萍、房国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加治,龚萍,房国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731号申请执行人:高加治,农民。被执行人:龚萍。被执行人:房国训。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13号高加治与龚萍、房国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另案中拍卖,本案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龚萍、房国训应归还申请人高加治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7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