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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网通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与吴东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吴东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晋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四军、秦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吴东岳,男,成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5)新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5年12月21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吴东岳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东岳与双志杰于2000年12月29日在新郑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吴东岳之妻双志杰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在银行的存款2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韩和平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张俊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书记员 :孙华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