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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金军与马庭军、朱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军,马庭军,朱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838号原告:杨金军,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马庭军,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朱文君,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军与被告马庭军、朱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军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芝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柳晨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