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景兰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新马纺织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景兰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县新马纺织工艺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716号原告:绍兴市景兰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193469)。住所地:绍兴市城东纺织原料染料市场1层133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国强。委托代理人:罗兴荣。被告:绍兴县新马纺织工艺厂(组织机构代码:551783427)。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柯西服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庆元,系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景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新马纺织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景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新马纺织工艺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财产保全费291元,合计5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