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楼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6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戚某某。被告:楼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福田一区7幢9号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楼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福田一区7幢9号的房产(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