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民一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蒙民一初字第00036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蒙城县。被告桂某某,女,汉族,1983年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