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深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戴某某、俞某某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戴某某,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深商初字第334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仇某某。被告:戴某某。被告: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戴某某、俞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中止诉讼的情形,本案于2010年8月30日中止审理,现中止的原因消除,予以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何 共 彰审 判 员 柴 学 勇代理审判员 黄 德 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慧(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