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宁深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戴某某、俞某某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戴某某,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深商初字第334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仇某某。被告:戴某某。被告: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戴某某、俞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中止诉讼的情形,本案于2010年8月30日中止审理,现中止的原因消除,予以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何 共 彰审 判 员 柴 学 勇代理审判员 黄 德 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慧(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