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35号原告于月庆,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古岘镇蓬莱前村。被告李建伟,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月庆与被告李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月庆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月庆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月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于月庆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