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安银与凌启明、仲朝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银,凌启明,仲朝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王安银,男,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镇。被告凌启明,男,住陕西省宁强县金桐峡旅游区项目工程包工头。被告仲朝阳,男,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银诉被告凌启明、仲朝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银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银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安银负担。审判员 张俊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