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莫德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保字第37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西路钜建工业大厦底层。代表人郑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小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王兴,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莫德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2)第38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1年12月19日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70145.07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莫德强名下价值670145.0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活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开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