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钟镇祥与卢少程、肇庆市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校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镇祥,卢少程,肇庆市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校运分公司,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汪华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15号原告:钟镇祥,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肇庆市。委托代理人:韩伟华,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茎秀,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卢少程,男,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被告:肇庆市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校运分公司,地址:肇庆市迎宾大道大冲收费站东侧一楼四室。负责人:胡建虎。被告: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地址: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二路南肇庆市第四中学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忠良。被告肇庆市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校运分公司和被告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华贵,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址:广东省肇庆市二塔路东侧3号“汇景.四季康庭”3号楼首层8.9商铺及二层202号房屋。负责人:罗磊。委托代理人:李英伟,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钟镇祥诉称:2009年12月4日,被告卢少程驾驶车牌号为粤H×××××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至国道321线80KM+100M山水居路口中心缺口左转驶入港口路方向过程中,与曾金波驾驶的粤H×××××号轻型厢式货车(搭乘余亚妹、何贤芳、赖庚容、韩木连、林亚英)发生碰撞,造成曾金波及搭乘人员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卢少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所有的车辆粤H×××××号轻型厢式货车造成的损失共有17748元(维修工料费16748元、停车费400元、拖车费600元)。被告卢少程作为事故责任者,被告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校运分公司作为登记车主,被告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校运分公司的设立人,三被告应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投了保险,所以被告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应依法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1、被告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校运分公司、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7748元,被告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对原告以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原告钟镇祥提供证据如下: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卢少程发生交通事故。2、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登记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事故维修工料费发票、定损报告、定损明细表、拖车费发票、停车费收据,证明原告因与被告卢少程发生交通事故拖车、停车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4、行驶证,证明原告是粤H×××××号轻型厢式货车车主。被告卢少程辩称:我愿意与原告调解,愿意在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15500元。案件受理费122元,由我负担。被告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辩称:我司愿意与原告调解,我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2000元。被告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校运分公司、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共同答辩:我们同意双方的调解方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4日,被告卢少程驾驶车牌号为粤H×××××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国道321线由西往东行驶至国道321线80KM+100M山水居路口中心缺口左转驶入港口路(山水居楼盘)方向过程中,与在国道321线东往西方向由曾金波驾驶的粤H×××××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邹三娣等多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肇公交认字[2009]第12041735号认定书认定,被告卢少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曾金波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粤H×××××号轻型厢式货车经肇庆市端州区民安汽车修理厂修理,用去维修工料费16748元(一张发票为9748元、一张发票为7000元),拖车费600元,停车费400元,共计17748元。又查明:原告钟镇祥是粤H×××××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被告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校运分公司是粤H×××××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该车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再查明:被告卢少程驾驶的粤H×××××号大型普通客车是挂靠在被告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校运分公司。被告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校运分公司是被告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钟镇祥2000元,该款在双方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二、被告卢少程一次性赔偿给原告钟镇祥15500元,该款在双方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本案受理费122元,被告卢少程自愿承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剑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