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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西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颜某与顾某甲、顾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颜某;顾某甲;顾某乙;周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颜某。委托代理人:郭建平。被告:顾某甲。被告:顾某乙。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顾某甲、顾某乙、周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顾某甲、顾某乙、周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撤回对被告顾某甲、顾某乙、周某的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撤回对被告顾某甲、顾某乙、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