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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韦洪兴与深圳置业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洪兴,深圳置业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韦洪兴,深圳置业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韦洪兴。委托代理人邓子明,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567965。委托代理人朱宇航,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置业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圳嘉里中心15楼1520-1526室。法定代表人姜树荣。原告韦洪兴诉被告深圳置业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