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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法执字第2049一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李作彪、杨万征、李全兴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李全兴,杨万征,李作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法执字第2049一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被执行人李全兴。被执行人杨万征。被执行人李作彪。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李作彪、杨万征、李全兴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弥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黄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