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法执字第2049一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李作彪、杨万征、李全兴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李全兴,杨万征,李作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法执字第2049一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被执行人李全兴。被执行人杨万征。被执行人李作彪。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李作彪、杨万征、李全兴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弥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黄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