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罗明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明涛,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中江县。2011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明涛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江虹出席法庭,被告人罗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罗明涛在本市武侯区三环路西一段8号“锦翠南苑”小区17栋2单元21号,趁被害人程某家中无人之机,入室盗走其价值人民币1187元的黑色“东芝”牌M211型笔记本电脑。2011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罗明涛在本市成华区青龙场石岭村7组被公安机关挡获,赃物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以下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讯问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身份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明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罗明涛入户盗窃、自愿认罪、赃物追回等情节,提出对被告人罗明涛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罗明涛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意见。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明涛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明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潜入他人户内窃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明涛因嫌疑犯罪被公安民警挡获后,主动坦白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追回且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明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明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税长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