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萧商初字第382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叶琴、张正建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叶琴,张正建,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827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56944-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国际商务中心2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卢斯侃。委托代理人徐习文,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叶琴,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同一村13组15户被告张正建,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同一村13组29户。被告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镇黎明社区。法定代表人张叶琴。被告杭州菲迪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68号301室、360-1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张正建。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叶琴、张正建、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菲迪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玲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习文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15日,被告张叶琴向原告借款98万元,双方于同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3月14日止,月利率为2.033%,每月的15日支付借款利息。合同还约定,如果被告张叶琴未能按期支付贷款本息,则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上述借款由被告张正建、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菲迪餐饮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张叶琴交付款项98万元。被告张叶琴已支付自2011年11月14日之前的利息,之后利息逾期未付。现原告要求提前收回贷款,被告张叶琴未能归还,被告张正建、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菲迪餐饮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连带保证义务。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张叶琴归还原告借款98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判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033%计算的利息;2、被告张正建、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菲迪餐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叶琴、张正建、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菲迪餐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张叶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及约定具体权利义务等事实;2.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张正建、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菲迪餐饮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3.借款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张叶琴收到原告发放借款98万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四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叶琴、张正建、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菲迪餐饮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叶琴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叶琴未按期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被告张叶琴未能归还本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叶琴返还借款98万元并自2011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33%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正建、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菲迪餐饮有限公司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正建、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菲迪餐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叶琴、张正建、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菲迪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叶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98万元,并按月利率2.033%支付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的利息;二、张正建、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菲迪餐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张叶琴追偿。如果张叶琴、张正建、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菲迪餐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00元,由张叶琴负担,并由张正建、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菲迪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诉讼费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张叶琴、张正建、杭州萧山宏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菲迪餐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88029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晓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