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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城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魏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47号原告薛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若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