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临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木森××有限公司与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木森××有限公司;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临商初字第67-1号原告杭州木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街道福××街××号。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被告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镇××号。法定代表人安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木森××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木森××有限公司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号中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木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号中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钱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