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执字第0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何风琴、宋潇、宋莉、宋叶停、任金凤与章秀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151—1号申请人何风琴,女,农民。申请人宋潇,男,系何风琴之子。申请人宋莉,女,系何风琴之女。申请人宋叶停,男,系何风琴公公。申请人任金风,女,系何风琴婆母。被申请人章秀军,住商南县太吉河镇毕家湾村苏家庄组,农民。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简称商南财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华,男,商南财保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申请人章秀军向申请人何风琴等人赔偿医疗等费用66182.25元(已付10513.32元),由商南财保公司赔偿112421.32元。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赔付,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商南财保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被执行人章秀军分别于2010年7月14日、2011年1月21日和3月9日共交执行款20100元。此后即外出务工,无法联系。2011年9月,本院启动救助程序,给予申请人救助款2万元,2011年12月27日,申请人明确表示,对剩余的15568.93元放弃。上述执行款,申请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2421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