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沈晓远与罗忠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晓远,罗忠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182号申请执行人:沈晓远,居民。被执行人:罗忠万,农民。本院在执行沈晓远与罗忠万(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沈晓远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罗忠万尚欠申请执行人沈晓远借款50000元,并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1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