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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亨利达电器有限公司、赵利强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亨利达电器有限公司,赵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40号原告: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61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5327321-4。法定代表人:郑祥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伟叶,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亨利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太平闸村。组织机构代码:14473833-8。法定代表人:赵利强,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801150032。被告:赵利强,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宁波市亨利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亨利达电器有限公司、赵利强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11元,减半收取计495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20元,合计诉讼费8575.50元,由原告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