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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永学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刑初字第8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学(绰号“光头”),男,土家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1年8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冉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陈永学伙同“二娃子”、“阿叔”(均另案处理)在本区新碶街道徐姓屋西70号开设赌场,以硬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该赌场经营期间,赌场每天参赌人数十至二十人,平均每天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陈永学共从赌场获利14000余元。2011年5月初至5月31日,被告人陈永学伙同贺元金、张纪春(均已判决)、“胖子”(另案处理)继续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赌场每天开两场,每天参赌人数二十余人,平均每天获利3000元,被告人陈永学从中获利3000元。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陈永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贺元金等人的供述、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永学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且属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永学对伙同“二娃子”开设赌场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虽然从“胖子”等人开设赌场的获利中分过钱,但并没有参与他们开设的赌场的管理工作,不应认定为贺元金等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陈永学伙同“二娃子”、“阿叔”(均另案处理)在本区新碶街道徐姓屋西70号开设赌场,以硬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该赌场经营期间,赌场每天参赌人数十至二十人,平均每天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陈永学共从赌场获利14000余元。2011年3月,因该赌场被派出所协警查处,被告人陈永学与协警发生了冲突并把协警打伤,之后陈永学离开了该赌场。2011年5月初至5月31日,贺元金、张纪春(均已判决)、“胖子”(另案处理)继续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永学因该赌场之前是其开设起来的,遂向“胖子”提出要求分红,“胖子”等人同意了。该赌场每天开两场,每天参赌人数二十余人,平均每天获利3000元,被告人陈永学共从中获利3000元。2011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永学在宁波开往北京的Z10次列车上被民警抓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永学的供述,陈永学伙同“二娃子”、“阿叔”在徐姓屋70号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关于其伙同贺元金、张纪春、“胖子”开设赌场的事情,其供称,在其离开赌场后,仍然跟“胖子”讲过,让他们开赌场时每天给其留点生活费,意思是说赌场如果由其继续开下去他们也赚不到钱,而且其家里条件不好也需要钱,让“胖子”他们分钱给其,“胖子”他们也同意了,这样其总共又分到3000元钱。2.同案犯贺元金的供述称,新碶街道星阳村徐姓屋西70号祠堂门口的赌场自2011年5月2日后有四个老板,分别是“胖子”、“光头”(经辨认是陈永学)、本地人“纪春”和其,其拿20%的钱,“纪春”拿30%的钱,“胖子”和“光头”共拿40%的钱,剩下的10%是“光头”他们负责的赌场里午饭和香烟钱。“光头”平时不在赌场里,赌场里“光头”的那份钱由“胖子”负责发放。3.同案犯张纪春的供述称,在其与贺元金、“胖子”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胖子”跟其讲过该赌场原来因为是“光头”开设的,现在赌场赢利了,“光头”也要过来分钱,并且“胖子”还替“光头”把钱领走了。4.同案犯彭炳圆的供述称,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中旬,其一直在新碶街道星阳村徐姓屋西70号祠堂门口的赌场里望风。该赌场起初是一个叫“小光头”的重庆人和一个叫“阿叔”的本地人一起开的,其是被“小光头”叫到赌场望风的。2011年3月,派出所的协警查处赌场时被“小光头”等人打伤了,之后“小光头”就离开了北仑,赌场也交给了一个叫“胖子”的重庆人。5月初,“阿叔”也退出了赌场,交给另外一个本地人,这时候又进来一个叫“小贵州”的人,这样赌场老板就变成了三个,其跟着“胖子”。5.同案犯洪希的供述称,其是2011年5月13日开始到赌场望风的,之前也在该赌场里赌过,并认识了其中一个老板“光头”,后来钱输光了,“光头”就让其在赌场里帮他们望风。赌场老板其知道的有两个,分别是“光头”和一个本地男子,其在赌场里的工资是“光头”给的,其去赌场望风没几天“光头”就因有事回重庆老家了,之后工资就由本地老板给了。6.证人徐某的证言称,徐姓屋西70号的赌场是从2010年下半年就开始在开的,以前是一个叫“光头”(经辨认即陈永学)的人在开,后来因为“光头”打了协警,赌场停了一段时间,再后来赌场又开起来了,听说是由“胖子”和“小贵州”等人搞起来的。7.抓获经过、羁押经过和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永学的归案情况。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永学的身份情况。9.本院(2011)甬仑刑初字第687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上述事实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学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永学关于其没有伙同“胖子”等人开设赌场的辩解,经查,陈永学所言的从赌场里讨取的“生活费”,实际上是赌场的分红,该事实已从陈永学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言中得到印证,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永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东伟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