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锋与姚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锋,姚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丰民初字第3301号原告韩锋,农民。被告姚大龙,农民。原告韩锋与被告姚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小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6月,被告因修车需要资金,经朋友张大全介绍,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当时没有打借条。被告总是口头说没钱给,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给,一直拖到至今也没有给付。2011年8月16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催要借款并录音。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从未向原告借过钱,我欠别人几千块轮胎款都给打欠条,这么多钱不可能不给打欠条。同时,我不知道录音是怎么回事,我没有见过他人,也没有接到过他的电话。而且录音听不清楚,不知道是不是我。经审理查明,被告曾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当时没有打借条。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2011年8月16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催要借款并录音,在录音中,被告对欠原告3万元钱的事实予以承认。被告当庭对录音表示异议,但询问其是否申请鉴定时,被告表示不予申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录音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在原告提供的录音中,被告对欠原告3万元钱的事实予以承认。被告当庭虽对此表示异议,但明确表示对录音不申请鉴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大龙偿还原告韩锋借款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姚大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韦 小 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俊月(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