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磁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甲与被告肖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肖某甲,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肖某乙,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与被告肖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甲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肖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宏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慧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