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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友明

案由

行政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灞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开河路******。法定代表人周伟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玮,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敏,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辛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贺芒涛,女。委托代理人苏磊,男。第三人杨友明。委托代理人胡小青,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兴,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6月20日灞劳工认字(201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原告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杨友明达成补偿第三人32万元的协议、原告承诺于2012年1月20日之前向第三人给付32万元,原告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杨友明达成补偿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协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灞劳工认字(2011)9号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不再执行。原告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与第三人达成的赔偿32万元的协议,第三人杨友明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陪审员  王德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