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朱学卿与陈配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卿,陈配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97号原告:朱学卿,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怀集县。委托代理人:朱喜弟,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怀集县。委托代理人:黄敏华,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怀集县。被告:陈配张,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卿诉被告陈配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学卿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朱学卿负担。审判员 莫小飞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书记员 黄江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