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陕西某某公司杨陵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陕西某某公司杨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路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某某公司杨陵分公司。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公司杨陵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1年12月29日以所诉主体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