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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杜金鹏与贾云芳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91-1号原告杜金鹏。被告贾云芳。原告杜金鹏诉被告贾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贾云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贾云芳的住所地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126号13号楼2单元101室,而非衡水天星助剂有限公司宿舍,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有证据证实被告贾云芳自二00八年九月起至二0一一年六月止在衡水天星助剂有限公司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在该公司宿舍居住,故被告贾云芳的经常居住的应为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杜金鹏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贾云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胜顺审 判 员  高桂丽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