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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35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黄学潮与杨宝贵、乔贺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潮,杨宝贵,乔贺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576号原告黄学潮,农民。法定代理人黄文贵,农民。法定代理人张淑英,农民。被告杨宝贵,居民。被告乔贺刚,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张建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潮与被告杨宝贵、乔贺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学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鲁红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