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州民一初字第0237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淮南欣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阜阳市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欣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州民一初字第02376-1号原告淮南欣鹏建筑工程机械���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国庆中路。法定代表人:李新。被告:阜阳市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一道河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王爱诊。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欣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原告淮南欣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制作(2011)州民一初字第023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阜阳市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处的卡特牌挖掘机(型号CT60-7B、出厂编号1011230、发动机号92467)一台,查封原告淮南欣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卡特牌挖掘机(车架号W80-71012247发动机号68113715)一台。现本案(2011)州民一初字第023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阜阳市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处的卡特牌挖掘机(型号CT60-7B、出厂编号1011230、发动机号92467)一台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淮南欣鹏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卡特牌挖掘机(车架号W80-71012247发动机号68113715)一台查封。审 判 长 高 琳代理审判员 马怀利代理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晓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