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黄泽源与白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决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泽源,白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2)合江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黄泽源,男,生于1969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申请人白胜,男,生于1981年5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申请人黄泽源、白胜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确认合江县参宝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德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泽源、白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合江县参宝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申请人黄泽源所受损失,由申请人白胜补偿1200元,于2012年12月29日之前付清;二、关于此事,双方今后不能再产生其他纠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泽源、白胜申请合江县参宝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持调解,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5条之规定,确认如下:申请人黄泽源、白胜于2011年12月2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决定书经双方当事人在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傅德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卫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