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执查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挺哲与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挺哲,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李挺哲申请执行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执查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李挺哲,男,1964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彩虹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斌,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李挺哲的申请,被执行人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挺哲人民币480000元,承担诉讼费4370元。被执行人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91470元或���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