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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兰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张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张某某2;张某某3;葛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临兰民初字第79号 原告张某,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李宾,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张某某2,女,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张某某3,男,1947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葛某某,女,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赵某某,男,194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李某某,男,195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高某某,男,195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2、张某某3、葛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姜友银 审 判 员  陈士祥 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