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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执裁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蒋月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月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灌执裁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蒋月正,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漓江路四号。负责人易小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灌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主动将执行标的款37524.04元交到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院已将37524.04元执行标的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蒋月正,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灌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执行完毕,准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新建审 判 员  谢良豪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