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容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20-06-12

案件名称

林在添与李中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中兴;林在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容民初字第40号 原告林在添,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被告李中兴,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在添与被告李中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在添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在添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在添负担。 书记员  陈承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