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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邢涵与西安市财力出租汽车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邢涵;西安市财力出租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碑民保字第00006-1号 申请人:邢涵。 被申请人:西安市财力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太白北路**。 法定代表人:段醒慧,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碑民保字第000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邢涵与被申请人西安市财力出租汽车公司就双方交通事故的赔偿经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6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申请人邢涵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保全陕XXXX**号比亚迪出租车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财力出租汽车公司所有的陕XXXX**号比亚迪出租车一部变更登记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马 军 审 判 员  董 刚 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