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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斌、郭小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斌,郭小利,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代表人:牟乃密。委托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国。被告:张斌,无业。被告:郭小利。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88号。法定代表人:薛伟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张斌、郭小利、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