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沈某与刘某、舟山××海运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沈某,刘某,舟山××海运有限公司,舟山××××贸易有限公司,成某某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26-2号原告:高某某。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刘某。被告:舟山××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海区××镇××村××号。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被告:舟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海区××路××室。法定代表人:乐某某。被告: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高某某、沈某与被告刘某、舟山××海运有限公司、舟山××××贸易有限公司、成某某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甬海法舟保字第31号民事裁定,限制被告舟山××海运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其所有的“邦宏168”轮上60%的股份。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舟山××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邦宏168”轮60%股权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舟山××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邦宏168”轮60%股权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代理审判员 原楠楠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