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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96号原告王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某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素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菲菲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