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催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百丈第二铸造厂、梁小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余杭百丈第二铸造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催字第65号申请人:杭州余杭百丈第二铸造厂。法定代表人:梁小福。委托代理人:胡刚。申请人杭州余杭百丈第二铸造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130005123359422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9月28日、到期日期2012年3月28日、出票人杭州斯莱特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余杭百丈第二铸造厂、持票人杭州余杭百丈第二铸造厂、支付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余杭百丈第二铸造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