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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催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百丈第二铸造厂、梁小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余杭百丈第二铸造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催字第65号申请人:杭州余杭百丈第二铸造厂。法定代表人:梁小福。委托代理人:胡刚。申请人杭州余杭百丈第二铸造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130005123359422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9月28日、到期日期2012年3月28日、出票人杭州斯莱特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余杭百丈第二铸造厂、持票人杭州余杭百丈第二铸造厂、支付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余杭百丈第二铸造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