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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广发恒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2号申请人: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广发恒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广发恒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广发恒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广发恒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齐河县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