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郑国庆与马孟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庆,马孟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郑国庆,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孟群,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庆诉被告马孟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案被告马孟群于2011年12月28日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案外人施丛军与本案原告郑国庆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即本案讼争房屋所涉合同)无效,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因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实体处理,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谢飞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