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潍商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孟凡波与青州市华鲁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青州市华鲁车桥有限公司;孟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华鲁车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学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波。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青州市华鲁车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青州市华鲁车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1元,由上诉人青州市华鲁车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东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