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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禹民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海彬与王学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海彬;王学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禹民保字第00001-1号 申请人:杨海彬,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申请人:王学金,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根据申请人杨海彬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1)禹民保字第00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学金的银行存款36000元。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学金的保全措施。 审判长  章青山 审判员  胡永文 审判员  王利鑫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