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禹民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海彬与王学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海彬;王学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禹民保字第00001-1号 申请人:杨海彬,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申请人:王学金,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根据申请人杨海彬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1)禹民保字第00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学金的银行存款36000元。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学金的保全措施。 审判长 章青山 审判员 胡永文 审判员 王利鑫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